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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二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2********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管道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村**村**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于2020年11月7日晚上,醉酒后驾驶苏B****F小型轿车从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天华生态园出发,途经荷花路、陆桥东街、华长路至陆东大街。当晚2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苏B****B小型轿车沿江阴市华士镇陆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美食林地段时,被江阴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mg乙醇/100ml血液。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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