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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犯罪嫌疑人某某,男,1982年9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2090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X****小型轿车沿玫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冠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醉酒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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