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7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饶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7****的钛金色大众帕萨特小型轿车到饶阳县悦家园小区送人,之后继续开车从富强街与平安西路交叉口向右转沿平安西路由东向西行驶,7月24日凌晨0点45分许,当行驶至饶阳县平安西路北海烤肉门口时,被执勤的警察查获,后抽血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谢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72mg/100m1。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7.72mg/100m1,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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