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居委会**路**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大厦**室,滴滴代驾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包厢和朋友王某某、马某某等八人吃饭喝酒,期间谢某某喝了四两红酒。当日23时30分许,马某某驾驶**有限公司所有的琼A6****号牌小型轿车,载着谢某某前往海口市琼山区**路**路段。次日0时20分许,马某某驾车至海口市琼山区**路**路段后离开,谢某某便独自驾驶琼A6****号小型轿车前往海口市龙华区**路**大厦,途经**路、**路、**路,当行至海口市琼山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其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取样,检验酒精含量。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谢某某血样的酒精含量浓度为1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张炳妃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