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5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8********,汉族,中专文化,在**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和朋友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湾厦一重庆饭店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两瓶雪花牌啤酒,后在车上休息。2020年5月3日0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川WMX****号小汽车,搭载朋友赵某某,从南山区蛇口湾厦牌坊停车场出发准备回家,行驶至南山区沙河西路白石路,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6.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吹气、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未在高峰时段行驶,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