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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道办事处****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湘K8****小车,途经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城中路机关幼儿园地段时,被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测,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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