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环保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镇**路**号**栋**室,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镇**路**号**栋**室,非××代表、非××委员、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2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轿车行经安仁县龙海镇龙海街路段,疑似醉驾,被安仁县公安局交警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14.8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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