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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轿车,从南安市**镇**村出发,往南安市**镇**区**栋方向行驶,至南安市**镇**街**路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测试值为104mg/100ml。同日22时36分许,泉州东南医院护士在现场抽取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血样并送检。同年5月2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53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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