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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幢**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省道308线晋江市**镇**路段,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户籍信息等;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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