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38岁,出生日期198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2********,四川自贡市人,务工,户籍地及居住地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川CY****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往自贡市高新区紫荆城邦方向行驶。22时34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汇南路两湖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民警遂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鉴。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9.4mg/100ml。谢某某归案后,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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