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持准驾“C1D”类机动车驾驶证,赣州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河塔寺**号**单元**室,现住赣州市章贡区东郊路89号***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30分许,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八一四大道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谢某某的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乙醇含量为84mg/100ml,之后交警现场提取谢某某血样并封装送检,鉴定出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1.4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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