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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现住四川省西充县******号,无前科。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云A7****号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松山区木兰街四监狱门前路段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105mg/100ml,属醉酒。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谢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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