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1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16mg/100ml)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浙C7****的小轿车沿龙港市西城路往龙港市西一街方向行驶。当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途经龙港市财富中心前路段时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饮酒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前科核查记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吹气及取样照片、保险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