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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省**市**县,住**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50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无证驾驶未登记“黄川”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旧福兰线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至渭源县路园镇小学门口路段处时,车辆侧翻,致谢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一起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6.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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