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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20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XX区XX村XX组XX号(以上信息均为自报)。2018年5月1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2日晚8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3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中山市古镇镇东兴路镇政府对开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乙醇成份含量为1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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