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2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组**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广场**栋**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通过王某某认识杨某某,并成为杨某某小弟,由此加入杜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2009年10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伙同杨某某、向某某、谯某某到通江县**镇**广场**栋**楼**号李某某的住处找李某某催收高利贷,赶到此处发现屋内无人,向某某提出给门加一把锁。谢某某、谯某某找来电焊工将该房屋防盗门用电焊焊死。同年10月29日,杨某某再次叫谢某某去该房屋处看一下,谢某某、谯某某发现李某某的姐夫周某某在屋内,遂敲门入室并电话通知杨某某。杨某某、向某某来到屋内,不久后李某甲进入屋内,杨某某、向某某叫李某甲、周某某替李某某还钱,李某甲、周某某不同意,杨某某提出将房屋过户给他,李某甲不同意,杨某某先后两次将李某甲抓住拖到窗户处将李某甲的头往窗户外按,并以孩子出车祸相威胁。谢某某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拿在手上,杨某某、向某某在该屋沙发上当着李某甲、周某某吸食冰毒。后杨某某提出让李某甲、周某某将房屋出租给杨某某,并让周某某当场签订了为期三年、租金每年8000元的租房协议,并注明第一年的租金已付,但杨某某并未支付租金,并将李某甲、周某某的两把房屋钥匙收走。后李某甲、周某某被迫将该房屋出售,将售房款中的三十多万元给付杨某某。

因此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7日后被取保候审,但通江县公安局未将谢某某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此案后,于2010年左右离开通江县前往上海、广州、成都等地务工,脱离杜春江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再未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谢某某上述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但均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谢某某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