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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公馆。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于2019年7月1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期限。该案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期限。该案于2020年4月3日再次退回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期限。

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是张某某病友与张某某结识,之后在张某某的拉拢下参加朋信公司的经营活动,先后作为长春朋信公司负责人、哈达山项目部负责人、朋信公司副总等重要职位,为该黑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并且多次出面摆平其组织成员参加或者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经本院审查后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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