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冷水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共同合作竞标开发新邵县白水洞项目为由,与被害人张某某约定共同出资300万元整作为项目运作费用,双方各自出资150万元各占股50%,项目竞标由谢某某全权负责,并向张某某承诺此项目会由其联系好的绿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已经向绿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50万元资质挂靠费用。签订协议后,张某某分别于2017年11月12日在长沙用手机银行转款50万元、2017年11月13日在冷水江用手机银行转款50万元、2017年11月16日在冷水江用手机银行转款12万元共计112万元给谢某某。2017年12月14日,新邵县白水洞项目开标后,中标单位确实为绿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谢某某并没有与绿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任何挂靠、合作等关系,其也没有向绿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50万元资质挂靠费用;张某某向谢某某支付的112万元也被用于谢某某个人消费;谢某某变更联系方式。2018年1月16日,谢某某还款11万元给被害人张某某,2018年9月22日谢某某父亲还款101万元给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向冷水江市公安局出具了请求免除谢某某刑事处罚的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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