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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76*****,汉族,大学本科,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辩护人郑镇华,天津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于2月25日、4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3月25日、5月25日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谢某于2011年1月先后收购天津**有限公司和天津**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份,并担任法人代表,负责上述两个公司的实际经营。

2013年4月,被不起诉人谢某负责经营的北辰区**市场的一租赁户:天津**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何某某(存疑不诉),因急于偿还工商银行新村支行的500万贷款,找谢某提供担保。谢某明知何某某在无抵押货物存在的情况下,在北辰区**市场虚构钢材的出库单,并用无担保能力的天津**有限公司作为担保,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与天津**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何某某签订500万的借款合同,后何某某将400万用于偿还工商银行的借款,另100万元转账给谢某,致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5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谢敏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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