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1〕200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9********,汉族,中专文化,广西灵山县人,居民,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劳增锦,广西桂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因朋友梁某某的劝说和金钱诱惑,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分别到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各办理了1张银行卡提供给梁某某(在逃)供他人使用。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46065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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