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19〕7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7********,壮族,大专在读,案发前系广西****学院学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园**栋**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刘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广西**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办公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号*****栋***室,后更名为****有限公司)。刘某某为推广“恒泰在线”网络赌博平台,先利用公司名义自招聘网站招聘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作为人事专员,樊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蒋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作为业务员。后刘某某指导培训樊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蒋某某通过微信、QQ等社交网络软件,冒充女性推广“恒泰在线”,诱导对方注册并充值,以玩“北京赛车”游戏参赌,赌客直接与“恒泰在线”平台结算资金,参赌后可以提现。经查,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6日该平台吸收赌资82210元人民币,获利47120.9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获利较少,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谢某某案发前系广西****学院学生,已具结悔过,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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