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至9月2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莫某某等人(已另案处理)开设的位于广西柳城县**镇**村**屯和**屯、**镇**村**屯、**镇**村**屯的玉米摊赌场内负责输赢钱财的账目管理,并利用自己办理的POS机为赌博人员刷卡套现收取手续费营利,使赌博得以顺利进行。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