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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区检公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绰号“工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期间,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祠堂地坪以“摊米”方式开设赌场,纠集赌徒赌博,从中抽水营利。文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赌场中做“贺利”工作,负责收取或赔付赌资、放哨等工作。2011年9月10日玉州分局在**祠堂地坪赌场抓获赌徒李某某、邓某某、卢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文某某、曾某某、唐某某等人,当场缴获赌资166782.1元。

本院认为,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认定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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