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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公诉刑不诉〔2019〕8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从“馒头”、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处取得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参与网络赌博。同年5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利用从上家获得的赌博网站会员账号,组织并接受赌博人员任巧某某、夏某某、郑某某等人投注,通过境外赌博网站进行赌博,以“吃成坐庄”(即和庄家合伙,与赌博人员对赌)或拿回扣方式,从中牟利。经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开设赌场涉及赌资人民币约3万元。

同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本市上城区保安桥直街20号301室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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