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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余某某伙同黄某某、林某某等人在柳城县**镇**村民委**屯老村一养蚕房、**屯老村商店后面变压器附近的砖房等地,开设赌“三公”的场子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负责接送赌客进赌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

2020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向柳城县公安局退缴了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主动退缴非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和作案工具由暂扣机关柳城县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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