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8********,汉族,高中文化,宣恩县**站**,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镇**街**号**栋**单元**室,现住宣恩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伙同被告人谭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均已判决)在宣恩县**镇**巷**号出租房屋内开设赌场,多次组织汪某某、向某某、姚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炸金花”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其中谢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谢某某于2020年5月6日主动到宣恩县公安局珠山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019)鄂2825刑初176号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姚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另案被告人谭某某、马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400元由侦查机关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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