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81973********,汉族,文盲,住福建省将乐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引诱、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经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介绍,周某某在嘉兴经济开发区**公寓**期门口**小吃店内请张某某吃饭后,将张某某带至小吃店旁其父经营的棋牌室内意欲与张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因意外原因,周某某未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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