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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住邵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经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决定,2020年6月1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6日因吸毒被北塔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次日由新邵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9日,廖某某通过胡某某联系被害人何某某,以54000元从何某某处购买了3000粒麻古。廖某某认为品质与试吸麻古不符而要求退钱,遂喊来胡某某找何某某商谈。廖某某喊来伍某某、伍某甲、谢某某、罗某某等人与何某某及何某某喊来的黄某某商谈退钱的事,何某某并未在3月10日下午5时如期退钱。廖某某和伍某某、伍某甲、罗某某、谢某某、阳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等人将何某某带到大祥区**乡**村附近一山上,对何某某进行殴打,逼迫何某某还钱,将何某某手机微信和支付宝的钱共计8000元转走,拍下何某某携带毒品的照片并逼迫何某某继续找他人借钱来还钱,何某某他人借来3万元钱,廖某某等人又把何某某带到胡某某住房内,拍下何某某吸食毒品的视频及身上搜出的毒品照片,威胁何某某不得报警后才放何某某离开。当晚廖某某给伍某某5000元钱及10粒麻古作为汽油及宵夜开支,伍某某分别给伍某甲、谢某某1000元。经本院审查,谢某某参与非法拘禁的证据只有何某某的辨认及陈述,亦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谢某某参与该起犯罪,目前谢某某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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