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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抢劫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3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市**街道办事处**社区**重庆市南川区**大道******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后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丹,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龚某某以与被害人段某某之间有报酬纠纷为由,至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如家酒店8611号房间内要求段某某支付报酬,遭到拒绝后,谢某某、龚某某遂对段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劫取了段某某一部华为mate9型手机和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谢某某、龚某某抢劫所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800元。

案发后经侦查机关电话告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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