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3********,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7日、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27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3日2时许,谢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镇**村**路口持刀抢劫被害人孙某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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