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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号, 2011年4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10月25日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3个月,2017年7月27日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涉嫌抢夺罪,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9月18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甲与朋友符某某、何某某一起在雷州市富华大厦楼下大排档就餐,饭后被害人王某甲则与符某某、何某某分驾两辆电动车沿西湖五横路向雷州市职业中学方向行驶。直至当天13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本田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GK****)尾随王某甲等人经过雷州市新城街道西湖五横路天羽龙酒家路口行驶至雷州市交通执法局路段时驾车靠近王某甲身旁,并用左手迅速抢夺走王某甲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得手后驾车沿西湖五横路向雷州市职业中学方向左转向沿西湖大道转上207国道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甲被抢的是一条男式黄金项链,约是一个月前购买,重量为101.61克,值款约36400元。经侦查,发现谢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直至2019年9月21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路工农市场附近被抓获归案。2、2019年6月30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电动车沿207国道行驶逐间配件问购扣子,行驶过程中发觉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驾驶着一辆红色125C本田款式摩托车尾随跟踪,在经过林科所路段时还停车回头望。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看见他望时就驾车超越了他并驾车驶到检察院路口处停车,被害人王某乙以为是搭客的就不予理睬继续前进,但发现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一直驾车跟随。直至当天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害人王某乙驾车沿207国道行驶至饲料厂斜对面路段时,突然感到脖子被戮了一下,他反应过来抬头张望时看见是之前驾车跟踪他的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驾着着摩托车用左手抓扯脖子上的金项链,得手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驾车沿207国道转弯向雷州市火车站方向逃走。被害人王某乙被抢的黄金项链于2018年10月28日购买,重67.5克,值款217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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