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32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依据《(2018)浙1081执11834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1081民初7169号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2020)浙1081执2995号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2万元人民币债权负连带偿还责任,温岭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执行,并于2020年8月20日,通知其将名下一辆奔驰汽车交予执行,而被执行人谢某某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既未履行完毕或与申请执行单位达成和解,亦未交付其名下车辆,拒不执行。经鉴定该奔驰汽车价值人民币102000元。该车辆还有5个月每月4450元按揭款未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温岭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已于2020年10月12日与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20年10月19日10时许,到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等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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