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镇**村**社**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次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福绵区法院)(2020)桂0903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为以(2018)桂0903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福绵区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向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发出(2019)桂0903执恢8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卢某某支付合同款227913.5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其没有向法院申报其个人财产,亦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并于2020年5月20日将其名下的桂K****5号传祺牌汽车以4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陈某某。2020年5月29日在福绵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询问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承诺从2020年5月30日开始15天内,将转让汽车所得款40000元交到法院。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交给申请执行人卢某某25000元后,余款15000元未按其承诺交出,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2020年8月7日,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同月10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拒立案侦查,并于同月19日在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村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再查明,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妻子李某某代其向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偿还人民币15000元,卢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家属积极筹款代被不起诉人偿还部分债务给申请执行人,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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