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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刑公诉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钟某某与谢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明法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9月4日生效。根据生效调解书的内容,被执行人谢某某应于2012年9月19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钟某某股权转让款308000元。如被执行人谢某某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钟某某有权就被执行人谢某某实际欠款338000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后的余额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2013年7月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调查,从2013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都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其从2015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一直在佛山市南海区**有限公司工作,任厂长职务,每月工资5500元,其有财产和履行能力。2019年7月10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谢某某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通知谢某某到高明区法院申报个人财产,于2019年7月15日下拘留决定书,责令谢某某执行判决。但谢某某在收到通知后,仍然拒不配合接受调查,拒绝履行法院生效的调解书。

2020月1月17日,谢某某与钟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其家属向钟某某支付欠款,钟某某收到欠款后对谢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执行的能力而拒绝报告财产,被宣布司法拘留后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行为,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除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明区人民法院起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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