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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01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住四川省华蓥市**街道办事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24日,广安市**有限公司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谢某某向广安市**有限公司购买了商品混凝土,后经结算,谢某某尚欠广安市**有限公司货款49937. 50元。2016年5月4日,广安市**有限公司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谢某某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2016年5月26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以 (2016)川1621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作出民事调解并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7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以( 2017)川1621执414号执行裁定书向谢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岳池县人民法院以(2017)川1621执4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某某以四川**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岳池县城区破损道路维修工程应收工程款50586元;2018年10月17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以( 2018)川1621执恢225号向谢某某再次下达执行通知书,岳池县人民法院以(2018)川1621执2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谢某某以四川**有限公司应收款57359元。谢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到岳池县公安局石垭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查明:2020年10月22日,谢某某的家属已向广安**有限公司赔偿欠款人民币49937. 5元、延迟履行利息人民币10062.5元,共计60000元整,双方已达成谅解。2020 年10月22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以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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