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赣州市人,家住赣州市赣县区**坊乡**街村**组**号,现住赣县区**镇**街花园**村**栋**室。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4向本院移送审查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相关权利义务,特别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南康区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富贵堂古典家具厂并进行经营。2017年7月,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邹某某、郭某某、郭某甲、黄某某、曹某某、方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某、兰某某、黎某某等12名工人的工资共计60855元,在将家具厂转交给其叔叔谢某某经营后,未告知工人的情况下就离开南康并采取拒接工人电话、使用新的电话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2月21日,邹某某等人向南康区劳动局报案。劳动局立案后,于2019年4月22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谢某某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谢某某履行支付工资义务,且通过发短信和打电话等多种方式催促谢某某履行义务,但谢某某未予理会。2019年5月27日,南康区劳动局以谢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南康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9年7月3日,谢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道沃尔顿酒店***房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谢某某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侦查期间,谢某某的家属向邹丽红等12名工人支付了全部的劳动报酬,邹丽红等12名工人对谢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6085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该案未造成严重后果,谢某某已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全部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取得工人谅解,且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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