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7年7月10日10时许,谢某某到雷州市公安局唐家派出所投案,称其在2014年9月某一天(具体时间不记得),在雷州市唐家镇**村向谢某甲购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并将购买的三轮摩托车退交唐家派出所。经查,该三轮摩托车系被害人欧某某于2014年8月17日在吴川市梅录街道麻袋厂旧宿舍门口被盗车辆。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的车架号码与发动机号码均未见改动。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三轮摩托车被盗时值款7726元。该车已发还被害人欧某某。
本院认为,谢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谢某某购车自用,具有自首、退赃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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