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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巷**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同年3月13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同年4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同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林某某(另案处理)虚构其有销售焊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钟某某和义乌市广瑞建材有限公司购买焊材的款项。刘某某、钟某某、义乌市广瑞建材有限公司分别被骗取人民币3500元、7500元、3300元,上述款项均被转入林某某指定的广州清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尾号0360的建设银行账户。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经他人介绍帮人取款业务,并可获取报酬,遂向他人提供其名下尾号277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钟某某、刘某某和义乌市广瑞建材有限公司被诈骗的钱款均经过上述尾号0360的银行账户,被转入谢某某名下尾号277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由谢某某取现并交付给“上家”。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福建省安溪县医院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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