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21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接到李某某(另案处理)向其销售铜线的电话后,明知该铜线系李某某盗窃所得,仍同意予以收购。当晚23时许,谢某某在其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的废品收购店内以2670元的价格收购了李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盗得的价值人民币7839.69元的宇邦牌YJV4×50+1×25铜芯动力电缆线。
2020年8月2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的废品收购店内被抓获,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民警从店内查获涉案的电缆线,后发还给何某某。
经价格认定,涉案宇邦牌YJV4×50+1×25铜芯动力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839.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宇邦牌YJV4×50+1×25铜芯动力电缆线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送货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李某某盗窃的宇邦牌YJV4×50+1×25型铜芯动力电缆线53.33米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涉案电缆线已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涉案电缆线已追回并发还给何巧良。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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