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籍贯福建省泉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汉族,大专文化,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害人苏某某到厦门市思明区宸洲洲际酒店一楼升级改造工地内找谢某某讨要工程款,因未能拿到在现场对谢某某进行辱骂。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不堪忍受辱骂遂动手推打苏某某,导致被害人苏某某右侧胸口等处受伤。经检查鉴定,被害人苏某某右侧第3、4、5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苏某某打电话报警,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苏某某1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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