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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院**剂科**,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街**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刘某某、商某某、谢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伙同陈某某、刘某某、商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原始泥炉烤肉”饭店门口,因琐事与张某某、孙某某发生纠纷,后对张某某、孙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某左眼皮肤裂伤、头皮裂伤(两处)、左眼钝挫伤等伤(头面部创口累计8.0cm以上、未达20cm),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造成孙某某头顶额头两处皮裂伤,鼻外伤等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后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现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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