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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2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街道**路进行祖厝乔迁,被害人郑某某因见到有男子手持祭祀用品,遂上前询问是否在办丧事,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用肚子顶开被害人,被害人郑某某遂到路边捡起一块砖头走到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面前,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将被害人郑某某推倒在路边的一堆污水管道上,后挥拳击打被害人的面部,致其受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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