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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现住河南省**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安阳县辛村乡谢伍级村,因胡同口垫土纠纷与邻居谢某乙两家发生打架。期间,谢某某与谢某丙(谢某乙的儿子)二人发生纠打,谢某某先后用折断的铁钎把儿和树根枝朝谢某丙左肩部、背部处抡打,造成谢某丙左肩、背部左侧处受伤;谢某某右脸部、嘴部等处被打伤。后经鉴定谢某丙左侧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谢某某的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2020年4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辛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2020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谢某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调解,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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