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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一部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上午11时许,在河南省虞城县田庙乡杨余村,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卖树问题与其哥谢某启发生争执,随后在谢某启家门口双方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谢某某用拳头捶向谢某启脸部,导致其鼻骨骨折。后经鉴定,谢某启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6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谢某某赔偿谢某启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贰仟元,并取得了谢某启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亲兄弟关系,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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