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73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6日11时左右,在泌阳县羊册镇关帝村委炮留,谢某某因婚姻纠纷与妻子王某甲、妻姐王某乙发生矛盾,后双方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谢某某持刀将王某乙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的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王某甲为轻微伤,谢某某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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