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现住会昌县**镇**街**号,务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会昌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1月03日逮捕,于2020年01月23日期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02时许,和受害人钟某某一起在会昌县**包厢内喝酒。醉酒后的谢某某向钟某某敬酒,钟某某不喝并叫谢某某滚出去。谢某某恼羞成怒用空啤酒瓶打了钟某某头部,造成钟某某头部受伤,后双方发生冲突。现场人员将双方劝开后,准备回家,谢某某觉得还未挽回面子,便至***城KTV水吧间内拿了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在***城KTV大门口持刀将钟某某左腰部、右肩胛部砍伤。经会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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