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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全南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何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吵架过程中,谢某某提出以后不准何某某从她家荒土上过路去喂鸭子,也不准走她家的屋檐下过路去菜土,何某某则讲谢某某家堆放在屋背的废瓷板占到了她家的菜土,两人由此产生矛盾。

次日14时许,何某某去喂鸭子时见到谢某某家的荒土上有树枝拦住,何某某认为是谢某某家故意刁难自己,便到谢某某家住房背后将谢某某家堆放在菜土边的废瓷板往房屋墙壁下丢,谢某某发现后出到菜土与何某某争吵。争吵中,何某某继续捡瓷板往谢某某家墙壁下丢,谢某某则站在水沟边捡起瓷板往何某某家菜土上丢。谢某某在丢瓷板的过程中不小心打到了何某某的头部,何某某被打后感到疼痛便开始动手去推谢某某,随后两人互相推、扯头发。随后何某某将谢某某推倒在菜土上,并用手去抓扯谢某某的头发、掐压其脖子。谢某某挣扎反抗,翻身将何某某反推倒至菜地斜坡下,用力将何某某压在地上约20分钟,后两人讲好不再继续打架才互相松开,并离开现场。在此过程中,谢某某的身体及手部、右腿有触碰按压何某某的右胸部位置。

2020年5月30日,何某某在全南县中医院被诊断为右侧第4、5根肋骨骨折。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9日,谢某某向何某某赔偿20360元,取得了何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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