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9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有限公司三号门门口因琐事与马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手持长条瓷砖击打马某某身体致其左侧肩甲冈骨折。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谢某某已赔偿马某某的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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