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镇**村**组**号,现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从被害人庄某某处承包了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办事处**工程**集团工地的部分楼顶保温工程,后因工程款结算问题,谢某某与庄某某产生分歧。2019年6月13日14时许,在该工地项目部会议室,谢某某与庄某某因工程款问题发生争执,后庄某某用拳头殴打谢某某,谢某某顺势抓住了庄某某的右手拇指,双方拉扯过程中,庄某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经鉴定,庄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亲属与庄某某达成和解,庄某某对谢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被害人有过错,且谢某某已与被害人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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