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汉族,1967年12月30出生,身份证号6226241967********,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5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1时许,成县鸡峰镇朝霞村**社村民谢某乙与其弟谢某甲因两家地界上核桃树的归属问题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双方互用拳头殴打对方并发生撕扯倒在路上,继而滚到路下谢某丙家的菜地,在菜地里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骑压在被害人谢某乙的身上,用拳手对谢某乙的脸部和胸部进行殴打,谢某乙用手从谢某甲的脸部和脖子上乱抓,后谢某乙想反抗起身,二人又从菜地沟边挣扎到菜地中间,期间,谢某甲一直骑压在谢某乙身上。谢某乙的伤经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经甘肃省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如实供述;2)初犯、偶犯;3)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被害人有过错;5)二人系亲兄弟关系,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矛盾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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